国家网信办发文征求意见:儿童个人信息需设专员保护

时间:2019年06月03日信息来源:未来网 点击: 收藏此文 【字体:

从国家网信办官网获悉,为了规范收集使用儿童个人信息等行为,保护儿童合法权益,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网上环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办起草了《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未来网北京5月31日电(记者 何欣)“网络运营者应当设置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用户协议,并设立个人信息保护专员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儿童个人信息保护。适用于儿童的用户协议应当简洁、易懂。”在六一前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截图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网。

未来网记者从国家网信办官网获悉,为了规范收集使用儿童个人信息等行为,保护儿童合法权益,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网上环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办起草了《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

《征求意见稿》中指出,网络运营者对其工作人员应当以最小授权为原则,严格设定信息访问权限,控制儿童个人信息知悉范围。工作人员访问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经过个人信息保护专员或者其授权的管理人员审批,记录访问情况,并采取技术措施,避免违法复制、下载儿童个人信息。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指出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用户协议的约定收集儿童个人信息。

而网络运营者使用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超出约定的目的和范围。因业务需要,确需超出目的和范围使用的,应当再次征得儿童监护人的明示同意。

《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了相关处罚,违反本规定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何欣 编辑:her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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